
1、产品质量方面 其一是产品质量问题,经销商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通过GMP认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但是有些经销商的购进、养护以及质量档案等工作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质量把关作用。
2、在新版本中,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0项,主要缺陷项目103项,一般缺陷项目143项;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7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8项,主要缺陷项53项,一般缺陷项115项;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检查项目共185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9项,主要缺陷项70项,一般缺陷项106项。
3、诚然,单个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对此的投入有困难,但笔者认为:几个中小企业可联合租或建共用的仓库,共同承担各项费用,这样就不难解决这一问题。
4、同时国内医药企业大部分仍沿袭传统的运营模式,没有建立现代信息及物流管理系统,管理手段落后导致效益低下,而成本、费用居高不下。由此国家强制推行GSP,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来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从而以技术抬高门槛,淘汰部分小型企业,以积极应对入世。
5、GSP认证对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包括 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1、电路控制类如:马达,开关,照明装置等进口时需要强3C的。其中属于目录外的,可以申请办理 3C目录外申明,或者进口特殊情况的免3C。HS商品编码对应监管条件“A(进口法检),”B“(出口法检),可以查询海关编码书。法检需要拉通过单。
2、电子产品、玩具、汽车用品需要3C,其余免3C。3c认证是中国的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认证,这个认证是检验检疫要求的,免3C认证和“无报关单”说法不存在相关性。
3、在中国市场上,3C认证是一项强制性的产品安全标准,进口货物在清关过程中,商检通常会要求提供相应的3C证书。但并非所有产品都需要进行3C认证,以下是几种免于办理的情况:为科学研究、测试或认证检测目的进口的产品和样品。进口用于最终用户维修的零部件或产品。
4、以下情况可以免于办理3C认证:第一,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第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或产品。第三,工厂生产线或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或零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第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进行销售的产品。第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对几成新没有要求,但是必须可以运转,需要先备案,再办理装运前预检验,根据HS,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O证。
装箱单:详细列明每批货物的包装情况,包括数量、重量、尺寸等,有助于海关进行清关和物流管理。 合格证明:国外供应商需提供产品的安全认证或质量证明文件,证明产品符合进口国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允许进口;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申领《进口许可证》;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